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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察機關懲治洗錢犯罪典型案例一 | 黃某洗錢案

            時間:2022-12-09 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官網】



            11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5件檢察機關懲治洗錢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一件“自洗錢”案件。這是“自洗錢”案件首次入選最高檢典型案例。這5件典型案例揭示了各種形態的洗錢手段,明確了對洗錢犯罪法律適用中部分疑難問題的處理意見,同時總結推廣檢察機關辦理洗錢犯罪案件中一些好的機制做法,既強調法治宣傳教育,又注重指導辦案。 

            我司現轉發上述5件典型案例,揭示常見洗錢犯罪手段及其社會危害,推動全社會進一步提升反洗錢意識,自覺抵制洗錢違法犯罪。

             

            黃某洗錢案

             

            【關鍵詞】

            洗錢罪??跨境洗錢??介入偵查??資金流向??追贓挽損

             

            【基本案情】

            黃某,男,某銀行原信貸員,系上游犯罪人員朱某成親屬。

             

            (一)上游犯罪

            20178月至20201月間,朱某成等人在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成立海某體育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某公司),以合買“體育彩票”為名,通過召開大會、體彩門店宣傳、口口相傳、微信宣傳、授課等方式,向不特定社會公眾公開宣傳該公司配置頂尖專業體育競彩分析師團隊,團隊下注方案可以取得高中獎率,以經營期間持續只贏不虧以及高額月收益為誘餌進行非法集資。集資款大部分用于發放獎金、支付傭金、本金贖回,以及員工工資、宣傳費用等開銷。案發時,朱某成等人集資詐騙共計人民幣(以下幣種同)3億余元。

            2022424日,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以集資詐騙罪判處朱某成有期徒刑十四年九個月,并處沒收財產五十萬元;以偷越國境罪判處朱某成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三個月,并處沒收財產五十萬元,罰金二萬元。朱某成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二)洗錢罪

            201812月至20191月間,黃某為掩飾、隱瞞朱某成非法集資犯罪所得,幫助朱某成聯系境外洗錢人員黃某杰(公安機關已作出刑事拘留決定并上網追逃),將朱某成賬戶內共計2306.7萬元資金分散存入黃某杰提供的60余個“傀儡賬戶”中。隨后,黃某杰所在團伙將上述賬戶內的資金又分散轉至其他二級、三級賬戶,并以幫助換匯為由,通過境內將人民幣轉入“換匯客戶”的銀行賬戶、境外支付等值外幣“對敲”方式,將資金轉移至境外。此后,朱某成為在境內使用資金,又讓黃某杰以上述對敲方式轉移資金至境內黃某控制的他人銀行賬戶。黃某指使他人從銀行提取現金后交給朱某成及朱某成母親,從中獲取好處費60余萬元。

            20201月,黃某知道朱某成實際控制的海某公司無法兌付集資參與人本息后,應朱某成的要求,代為出售朱某成用非法集資款購買的2輛汽車,取得售車款104.3萬元后,將其中的60萬元轉至朱某成的銀行賬戶。此外,黃某聯系偷渡中介人員崔某?。ㄒ雅行蹋┑热?,幫助朱某成等3人偷渡至境外。同年331日,朱某成等3人被抓獲歸案。

            20201230日,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以洗錢罪判處黃某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三百萬元;以偷越國境罪判處黃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五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三百零五萬元。黃某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2020619日,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檢察院在對朱某成等人涉嫌集資詐騙、偷越國境、職務侵占案審查逮捕時發現,朱某成供稱有部分犯罪所得資金通過黃某轉移,在案的銀行交易記錄證實與朱某成供述相互印證,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檢察院認為黃某符合洗錢罪立案條件,于同年729日依法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理由。無錫市公安局濱湖分局對黃某以洗錢罪立案偵查。

            檢察機關應公安機關邀請介入偵查后,針對黃某到案后不供認犯罪事實、涉案洗錢賬戶眾多且分布全國、部分資金流向境外的情況,重點圍繞資金流轉脈絡等引導取證。公安機關商請中國人民銀行無錫市中心支行協作配合,依托人民銀行反洗錢工作平臺和統籌調度優勢,緊扣資金流出、回流兩個關鍵節點,以朱某成起始資金賬戶為基礎,核實接收洗錢資金賬戶情況,調取多個省市銀行的60余個資金賬戶交易記錄,分析資金走向,形成完整的資金流向圖。上述資金流向與黃某司機證言、相關人員柜面提現記錄等相互印證,最終認定洗錢后資金又回流至黃某處,黃某將洗錢資金交還給了朱某成及其母親。公安機關依法從朱某成及其母親處扣押、凍結人民幣共計900余萬元。同時,扣押黃某使用違法所得購入的汽車1輛、凍結涉案資金49萬余元。

            20201116日,無錫市公安局濱湖分局以黃某涉嫌洗錢罪、偷越國境罪移送起訴。在審查起訴階段,黃某認罪認罰,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20201130日,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檢察院以黃某犯洗錢罪、偷越國境罪提起公訴。

             

            【典型意義】

            1.跨境洗錢犯罪不僅造成上游犯罪贓款追繳困難,而且嚴重危害國家金融安全,必須依法嚴懲。辦案當中發現跨境洗錢線索的,要著力查清資金流向和流轉過程,加強對境內相關資金交易記錄等證據的收集。要注重引導公安機關查明資金流出的起始賬戶、途經賬戶和跨境轉移的具體方式,為認定洗錢犯罪和追贓挽損夯實證據基礎。對于資金流轉賬戶多、流轉過程復雜的案件,要加強與人民銀行反洗錢部門等專業機構的協作,提升偵查取證和審查質效。

            2.查清非法集資資金實際去向,既是追繳涉案資金,提升追贓挽損實際成效的重要措施,也是發現洗錢犯罪線索的有力抓手。在辦理涉非法集資洗錢案件過程中,不僅要查清洗錢手段,還要盡可能查清洗錢后資金的實際去向,及時查封、扣押、凍結被轉移、隱匿、轉換的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依法追繳洗錢人員的違法所得,不讓任何人從洗錢犯罪中得到經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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